湖南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官网    通知公告    关于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通知
创建时间:2025-04-14 17:46

关于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指导和推动会员单位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确保企业标准化体系规范运行,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本质安全水平,根据《湖南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25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会各会员单位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协会将通过业务培训、专家服务、现场指导等方式,指导和协助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质效。

    二、协会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常态化接受各单位申报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达标定级评审申请,并进行评审、公示、公告、发证和授牌工作。

    三、协会组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专家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及运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可以随时与协会联系,协会将结合企业需求,提供专业指导和免费咨询服务。

    四、已通过协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评审认定的企业,请于2025年4月30日前,将本单位2024年度体系运行情况书面报告上报协会,协会将组织专家对报告进行审查及现场抽查。未及时提交报告或抽查不合格的,取消达标资格,并收回证书。

附件:湖南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

 

联系人及电话:吴梅玉13755006358(微信同号)

邮寄地址:长沙市芙蓉区新军路43号协会411室

 

 

                                              

                                                                      湖南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2025年4月9日

 

 

附件:

 湖南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要求,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非煤、工贸、危化、烟花爆竹行业企业二级和非委托类非煤矿山三级标准化企业评审组织工作按省应急管理厅有关规定执行。协会所属会员单位均应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自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条  协会会员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依照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创建。企业所属行业没有具体国家、地方或团体行业标准的,参照通用标准或者由协会组织相关行业企业制定的团体标准实行;协会也可以将某些企业安全标准上升为团体标准并在全省区域推荐执行。

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

第五条  湖南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根据有关规定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接受会员单位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达标定级评审申请,并进行评审、公告、发证和授牌工作。

第六条  会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程序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按照“自主创建、自愿申请评审”的原则,会员企业在完成自评后,自愿向协会提交评审申请。

第七条  湖南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机构,接受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申请,并按照相关行业评审标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八条  国家及省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高于本办法要求的,按照国家及省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低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标准化建设程序

第九条 自评

(一)鼓励会员企业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自评工作组,按照生产流程和风险情况,对照所属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将本企业标准和规范融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到全员参与。企业在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立并运行六个月后,可以自主对照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也可以聘请经协会认证的咨询机构配合完成。

(二)会员企业应每年进行1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三)每年自评报告应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获得达标认定的,还应将年度自评报告报送发证单位。

第十条 申请

会员企业在标准化体系创建、运行及自评达标后,且双预防体系建立并有效运行,并满足申请条件情况下,方可提交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样式见附件)

(一)申请方式

1、自主创建的企业申报

鼓励企业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工作组,对照相应评定标准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在满足申请条件后向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聘请咨询服务机构配合的企业申报

企业可以聘请经过协会认证的咨询服务机构指导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在标准化体系建立并运行六个月后,咨询服务机构对照相应评定标准配合企业开展达标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在企业满足申请条件后向协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3、自评资料审核

协会在收到企业自评报告后,按要求对企业自评资料逐项进行审核,自评报告内容存在错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自评报告内容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出具受理意见,审核、报送和告知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申请条件

1、按照相关要求建立隐患自查自改月报系统并运行良好,隐患及时排查治理到位;

2、健全和有效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现场管理到位,没有“三违”等非法违规行为;

3、符合相关行业规定的其他要求;

①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②申请之日的前一年内,没有发生人员重伤、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及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③建立并运行标准化体系且对标准化体系运行效果进行自评;

④建立并运行双预防体系;

⑤自评报告得分达到标准化一、二、三级要求;

⑥企业对标准化体系和双预防体系创建、运行做出承诺。

(三)申请材料

提交的自评报告应包含以下资料: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申请表;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含自评评分汇总表、自评不符合项汇总表、不符合项整改情况,);

3、申请定级之日前1年内或申请复评之日前3年,未发生死亡、总计3人及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证明;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未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行业不需提供)(加盖企业公章);

6、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和设备设施清单(加盖企业公章);

7、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名录(加盖企业公章);

8、工厂平面布置图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9、工艺流程以及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情况(加盖企业公章);

10、主要负责人对申请条件做出的符合性、真实性承诺(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11、评审需要的其他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一条 评审

协会成立的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机构对接收到的企业申请材料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申报企业并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和生产现场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出具的评审意见是企业安全标准化是否达标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公告发证

标准化公告发证是以企业承诺建立并运行标准化体系、建立并运行双预防体系为前提,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申请表、自评报告和专家组评审意见为依据,通过对申请材料完整性、符合性审查后,确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申请审查意见。对于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颁发证书和牌匾,并在省协会官网公告;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标准化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三条 证后管理

企业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评审认定,是对企业当时安全标准化建设状态的评估。企业要确保标准化体系持续改进。达标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内每年12月31日前将体系年度运行情况书面报告上报协会,由协会组织专家对报告进行审查并对部分企业进行现场抽查。未及时提交报告或抽查不合格的,取消达标资格,并收回证书。

 

第三章 责任及处理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标准化工作质量由企业负责并作出承诺;聘请咨询服务机构指导的企业,应在自评报告中详细记载咨询服务机构在指导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和所做的工作。

证书在有效期内的达标企业如在发证单位(协会)收到相关单位或部门书面通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撤销其标准化企业称号:

1、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2、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3、企业发生重伤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4、在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执法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标准化评审否决项或者有重大安全隐患的;

5、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6、未建立或运行标准化体系的;

7、未建立或运行双预防体系的;

8、存在其他应当撤销标准化企业称号情形的。

第十五条 被撤销标准化称号的企业,省协会将收回标准化证书并在官网公告。该企业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标准化达标。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有关标准化申报表